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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養殖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
1.負責養殖場的生產計劃制訂、分解和落實工作。
2.負責養殖場生產的組織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按銷售訂單要求安排組織生產,完成生產任務。
3.負責飼養生產過程中產品品質的控制,不斷改善飼養技術,提高防疫能力,確保蛋雞伺養質量。
4.負責人員調配、制定生產操作標準和安全培訓,做好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文明生產。
5.加強員工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工廠員工技能和素質。
【第2篇】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安全運行管理守則
為加強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參照有關行業標準,結合實際,特制定下列守則,請各地參照執行。
一、運行管理
1、大中型沼氣工程竣工驗收后方能投入運行,試運行期間承建單位必須派專業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2、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應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沼氣生產工),必須熟悉掌握本沼氣工程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必須熟悉國家行業標準《規?;笄蒺B殖場沼氣工程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ny/t1221-2006。
3、操作人員,應切實執行操作規程中的各項要求,按時準確地填寫運行紀錄。
4、工程的工藝系統圖、崗位責任、工作圖表、操作規程等,應示于控制室明顯部位。
5、設備啟動應做好全面檢查和準備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運行。
6、發現運行異常時,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及時上報負責人并記錄后果。
7、工程各種設施、設備應保持清潔,避免水、泥、氣泄漏。
二、安全操作
1、沼氣站必須對新進站的人員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定期的安全學習制度。
2、沼氣站應在明顯位置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救生器具及用品。
3、應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氣體泄漏、爆炸、自然災害等意外突發事件的緊急預案。應在主要設施醒目位置設立禁火標志,嚴禁煙火。
4、運行管理人員和安全監督人員必須熟悉沼氣站存在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和由于操作不當所帶來的危害。
5、各崗位操作人員上崗時必須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做好安全衛生工作。
6、對產生、輸送、貯存沼氣的設施應做好安全防護,嚴禁沼氣泄漏或空氣進入厭氧消化器及沼氣貯氣、配氣系統;嚴禁違章明火作業;貯氣柜蓄水池內的水嚴禁隨意排放,冬季防凍,以防罐內產生負壓損壞罐體。當水封的水ph小于6時及時換水。外表注意防銹。
7、厭氧發酵罐溢流管必須保持通暢,應保證厭氧發酵罐水封高度,冬季應每日檢查。環境溫度低于0°c時,應防止水封結冰。
8、凡在對具有有害氣體或可燃氣體的構筑物或容器進行放空清理和維修時,應打開人孔與頂蓋,采用強制通風措施24小時,采用活體小動物進行有害氣體檢測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進入,池外必須有人進行安全保護,防止意外發生。
9、電源電壓波幅大于額定電壓5%時,不宜啟動電機。電器設備必須可靠接地。操作電器開關,應按電工安全用電操作規程進行。信號電源必須采用36v安全電壓以下。
10、沼氣站嚴禁煙火,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嚴禁違章明火作業,動火操作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經過安全部門審批;禁止石器、鐵器過激碰撞。操作人員應熟練掌握,并會使用滅火器。
11、各種設備維修時必須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標牌后,方可操作。
12、上下爬梯,在構筑物上以及敞開池、井邊巡視和操作時,應注意安全,防止滑倒或墮落,雨天或冰雪天氣應特別注意防滑。
13、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時,嚴禁開機擦拭設備運轉,沖洗水不得濺到電纜頭和電機帶電部位及潤滑部位。
14、嚴禁非專業人員啟閉有關的機電設備。
15、具有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氣體、異味、粉塵和環境潮濕的地點,必須通風良好。
16、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按設備說明書進行。
17、避雷針每年應在雷雨季節前保養一次。
【第3篇】養殖場飼料管理制度
1、把好飼料原料關,杜絕劣質飼料原料入庫:
2、嚴格按照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入庫的飼料、原料等;驗收人員對飼料的入庫質量負責。
3、感官要求:色澤新鮮一致,禁止發酵、霉變、結塊及異味、異臭的飼料原料入庫;禁止被污染的飼料原料入庫。
4、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gb13078的規定;
5、制藥工業副產品不應作生豬飼料原料;禁止用畜禽產品及其副產品作為飼料原料。
6、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業部發布的《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執行。
7、庫管員對飼料、原料在庫存期的數量,未按相關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質量變異負責。
8、飼料、原料按品種、規格有序整齊地堆放,易于領用、識別、統計。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盜、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動物污染或破壞飼料原料。
10、隨時掌握各豬群的用料進度,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1、采供主管和庫管員應加強與生產主管的溝通,隨時掌握飼料的使用情況,制定合理的庫存數量和飼料原料的月采購計劃。
12、庫管員應認真記錄飼料原料的領用情況和庫存情況,飼料的庫存低于警戒線(5天用量),庫管員應及時向物資供應部門反映情況,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3、生產豬舍領用飼料由各舍飼養員每天上班時到庫房領取。
14、庫管員必須到場登記各舍領取數量、品種、規格、領取人等。
15、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
四川巴爾農牧集團
二零**年五月
【第4篇】二灘水域網箱養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二灘水域的環境保護,規范網箱養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漁業法實施細則》及《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縣二灘水域范圍內從事網箱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水務局是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二灘水域養殖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縣二灘水域范圍內從事網箱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風景名勝區、航道、水資源、環保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五條從年1月1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二灘水面進行網箱養殖應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由縣政府委托轄區鄉(鎮)政府暫按網箱每平方米每年1元的標準收取,全額上繳縣財政??h財政劃撥55%給縣水務局,用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人工增殖放流、監督管理;劃撥45%給受委托鄉(鎮),用于改善當地漁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條件和鄉(鎮)、村網箱養殖管理人員補貼。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利用二灘水域從事網箱養殖生產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養殖證:
(一)申請。首先應當向縣水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1.養殖證申請表和養殖水面使用證明(協議);2.申請人身份證明;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二)審核??h水務局初步審核后,會同旅游、交通(海事)、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現場勘驗,確定標界,核實有關情況。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公示。對經初步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將在養殖水域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四)發證。對公示期滿無權屬爭議的,縣水務局報請縣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
(五)登記造冊??h水務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進行登記造冊,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全部準確載入登記簿。
第七條二灘水域養殖證的有效期由縣水務局根據本縣漁業發展規劃具體確定。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網箱養殖的,須在有效期滿60日前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因養殖水域規劃調整不得從事養殖的,有效期滿后不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八條從事網箱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養殖證載明的養殖范圍、規模、方式和期限進行養殖生產,不得擅自圈占、擴大核定的養殖水域面積。
第九條單位或個人在網箱養殖生產過程中,養殖權人姓名或名稱、住所等事項發生變化及證載登記確有錯誤的,應當向縣水務局申請變更。
第十條養殖證不得涂改、轉借或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如有遺失、損壞的,持證單位或個人須及時報告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一條單位或個人用于養殖的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養殖用船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二)養殖配套的生活用船,必須結構牢固,外觀整潔美觀,配備消防、救生設施,配置垃圾、糞便回收設施;(三)網箱框架結構牢固、排列有序。
第十二條從事水上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養殖水域環境污染。
(一)養殖區域水面無垃圾和漂浮物;(二)生活垃圾和病、死魚統一收集上岸,在轄區鄉(鎮)指定地點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排入庫中;(三)不得在網箱養殖場所及附近養殖畜禽、種植蔬菜。
第十三條縣水務局應同相關部門積極引導從事網箱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推行環保的生態養殖模式。
第十四條單位或個人在網箱養殖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如實填寫并保存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記錄;(二)不得使用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在飼料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其他禁用藥品;(三)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漁用獸藥、化合物、生物制劑,不得將原料藥直接用于水產養殖;使用有休藥期規定的漁用獸藥的,應當確保水產品在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四)不得將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保鮮劑、反腐劑、著色劑等食品添加劑用于水產品初級加工、儲存和運輸;(五)及時合理處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體的水體和病死養殖生物,防止病害傳播。
第十五條禁止養殖、銷售未經國家、省、市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防止外來有害水生物種的侵入。養殖、銷售經國家、省、市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六條縣水務局負責對網箱養殖生產的監管,重點對養殖證載內容、養殖設施標準、環境衛生標準、養殖者義務、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及飼料、漁用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年度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七條縣公安、工商、環保、交通(海事)、旅游、供電、國土資源、移民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規范網箱養殖監督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政府和縣水務局的要求,積極做好本轄區內規范網箱養殖生產工作。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對養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養殖生產和架設網箱或雖經批準但擅自圈占、擴大核定的養殖水域面積的,視情節依法予以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單位或個人在網箱養殖生產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漁業法》和《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5篇】畜禽養殖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環境污染,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畜牧法》、《環境保護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家養陸生動物,包括豬、牛、兔、犬、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第三條 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以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用地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起對畜禽養殖場選址把關、審核、申報和日常監管的職責。
第四條 控制非規模養殖場,規范發展規模養殖場(或養殖小區),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規模養殖場是指由單個主體投資建設、養殖規模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畜禽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養殖小區是指在適合畜禽養殖的地域內,按照基礎設施完備、集約化養殖的要求,由多個養殖業主進行專業化、標準化養殖,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畜種、統一防疫、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及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養殖區域。
第二章 規模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 規模養殖場的標準:母豬存欄5頭以上;生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5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蛋禽存欄1000只以上;肉(土)雞存欄20**只以上;肉羊存欄100只以上;兔存欄500只以上。
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則稱為非規模養殖場(戶)。
第六條 養殖小區的標準:生豬存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50頭以上;肉羊存欄500只以上;兔存欄1000只以上;雞存欄10000只以上。
第七條 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養殖用地和配套設施;
(二)具備為其服務并有相應資質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具備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的治污設施及生態養殖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養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消毒、防護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三章規劃布局
第九條 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宜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是指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限制養殖區是指村莊及畜禽養殖會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村莊周邊區域。
適宜養殖區是指上述規定區域以外的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限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的數量、規模,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確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治理后仍未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搬遷或關閉。
適宜養殖區內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畜牧業,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適度規模、種植業、林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養殖場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用地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勵利用園地、種植業基地發展農牧結合生態養殖及畜禽排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牧結合、節約用地的原則,在本鄉鎮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適宜養殖區預留用地空間,將規?;笄蒺B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養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規?;笄蒺B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依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應辦理林地使用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為有效解決畜牧用地建設和農用地保護的矛盾,對確需占用耕地的,鼓勵推廣既適用又可有效恢復耕作層,并與生態畜牧業相適應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建設,采取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耕作層保護措施,不得破壞耕作層,并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業主簽訂復墾協議,期滿后由業主負責復墾。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申請:養殖業主先向養殖用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畜禽養殖用地,經土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土地復墾協議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請。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環保部門及基層國土所對所申請用地的用途、規模、選址等內容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審核同意后出具選址意見和選址圖(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拐點坐標),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批: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國土等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縣環保、國土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出具意見后,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批復。
(四)驗收:對建設完工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由業主向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h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準養殖。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用地批準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h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用地全過程管理,確保規模養殖場(小區)規范用地。
第五章養殖管理
第十七條 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按照畜禽養殖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建立完善質量控制措施,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落實人員做好記錄與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按畜禽養殖批次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引進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診療、飼料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保留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業主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養殖場(小區)排放養殖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等。鼓勵支持將畜禽排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動物防疫規定,配合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泔水飼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喂畜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對于已經建成、符合生態養殖要求但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畜禽養殖場,縣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養殖業主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拒不辦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環保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環保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h環保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糞便等廢渣的。
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標識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